毅宏游艇于2017年10月12日收到龍海市環境保護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龍海市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毅宏游艇的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部分涉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且在該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和包裝物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置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以上事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以及參照《漳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試行)》第十七類,違法行為(二)違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規定,違法情形違反第(一)項,檔次B的處罰幅度。
龍海市環境保護局處以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作業程序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及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0(壹拾)萬元整;對公司危廢暫存庫未設置危廢物識別標志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4(肆)萬元整。
環保局指出,限毅宏游艇于接到罰款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到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毅宏游艇表示,該公司已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進行積極整改。上述處罰事項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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